法規名稱: 國庫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無固定地點或在國外之機關,除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外,其現金、票
  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依左列各款之
  規定:
  一、無固定地點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委託適當人員辦理
      之。
  二、在國外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委託所在地之本國銀行
      辦理;其所在地無本國銀行者,得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或人員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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