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為配合集中支付作業之需要,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或其修改預算,應加
  按支用地區別及支用機關別編造,其要點如左:
  一、支用地區
      按財政部規定之支付地區分列,並列明每一地區之科目分配預算數
      。
  二、支用機關
  按有權簽具付款憑單之總機關及其所屬機關逐一編列,並列明每一機關
  之各科目分配預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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