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集中支付作業之需要,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或其修改預算,應加 按支用地區別及支用機關別編造,其要點如左: 一、支用地區 按財政部規定之支付地區分列,並列明每一地區之科目分配預算數 。 二、支用機關 按有權簽具付款憑單之總機關及其所屬機關逐一編列,並列明每一機關 之各科目分配預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