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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國庫支票之式樣、暗記、國庫署長職章及印鑑章,經發現與原樣張及印 鑑卡印鑑不符者,國庫經辦行不得兌付,應即出具臨時收據給執票人, 並迅即專函敘明經過情形,檢附原國庫支票移送本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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