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87.10.14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收入退還,屬於當年度或以前年度者,均在原收入科目內退還之。如退還
以前年度收入,本年度無原科目收入者,應以支出科目「退還以前年度歲
入」列帳。
支出之收回,屬於當年度者,應填具支出收回書,在原支出科目內收回之
;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區分原支出性質,分別以「收回以前
年度歲出」或「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科目繳還國庫。但各機關以暫付
款科目撥付之款項(包括當年度預算之暫付款及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之暫
付數),經收回者,得由各機關依照預算所定用途繼續支用,並填具支出
收回書,列明原預算支出科目向國庫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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