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稅減免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如下:
  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
      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
      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
      予減免。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
      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
      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
      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
      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對外絕對公開,並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私
      立公園及體育館場,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
      減徵百分之七十。
  四、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
      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
      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
      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
      、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
      用地,全免。但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
      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
      所有者為限。
  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
      營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
      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
  七、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
      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
  八、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
      各項建造物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百分之五
      十。
  九、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
      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
      、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
      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
      。
  十、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
      ,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十一、各級農會、漁會之辦公廳及其集貨場、依法辦竣農倉登記之倉庫
        或漁會附屬之冷凍魚貨倉庫用地,減徵百分之五十。
  十二、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之私有古蹟用地,全免。
  前項第一款之私立學校,第二款之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及第五款之私立社
  會救濟慈善各事業,其有收益之土地,而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各該事業
  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專案報請減免。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
  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各事業用地,應以各該事業所有者為限。但第
  三款之事業租用公地為用地者,該公地仍適用該款之規定。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