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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產事業購置機器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第二條之生產事業投資更新鍋爐及其附屬設備者,其抵減所得稅,應依 「生產事業投資更新鍋爐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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