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產事業購置機器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之生產事業投資更新鍋爐及其附屬設備者,其抵減所得稅,應依
  「生產事業投資更新鍋爐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
  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