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交通工具停止使用時,應敘明理由連同繳
  納當期(年)使用牌照稅之收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其因遺失被竊
  申辦報停時,並應檢附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報停或報銷證明文件,始得
  受理。
  前項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其車輛報停者應按當期(年)實際月數
  課徵使用牌照稅。
  凡經交通管理機關逕行註銷車籍之交通工具,於繳納當期(年)稅款及
  罰鍰後,准予報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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