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交通工具停止使用時,應敘明理由連同繳 納當期(年)使用牌照稅之收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其因遺失被竊 申辦報停時,並應檢附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報停或報銷證明文件,始得 受理。 前項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其車輛報停者應按當期(年)實際月數 課徵使用牌照稅。 凡經交通管理機關逕行註銷車籍之交通工具,於繳納當期(年)稅款及 罰鍰後,准予報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