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之入境旅客,如有隨行家屬,其行
李物品得由其中一人合併申報,其有不隨身行李者,亦應於入境時在中華
民國海關申報單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
入境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得於旅客入境前或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進口
,並應於旅客入境後,自裝載行李物品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
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前項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
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除應詳細填報行李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
外,並應註明下列事項:
一、入境日期。
二、護照號碼、入境證件號碼或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
三、在華地址。
前項行李物品未在期限內進口、旅客入境時未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列
報或未待旅客入境即先行報關者,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不適用本辦法相
關免稅、免證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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