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41002155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條文及第4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8年2月11日財政部臺財關發字第0167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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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4年7月12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678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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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5年1月27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103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 、第10條、第14條;增訂第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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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6年7月2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7155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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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67年9月15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2005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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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69年4月24日財政部臺財關第14735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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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69年12月10日財政部臺財關第2499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9條 、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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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71年6月2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800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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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72年8月17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22196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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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73年1月2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1139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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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73年8月1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20724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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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75年5月2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754573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 條、第 9條、第16條;增訂第4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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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75年10月3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7505956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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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76年1月16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760502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及第1 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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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76年5月1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7638095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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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76年7月7日財政部(76)臺財關字第 761068891號令修正發布第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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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 76年9月8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76139076(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之 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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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77年1月1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77073003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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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 78年9月12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780296585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第 9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刪除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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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79年9月4日財政部臺財關第790276930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 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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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85年2月8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85201175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 11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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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 88年2月2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88201468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 9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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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 89年6月1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8900280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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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0055090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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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 93年2月28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3055011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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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30550432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 5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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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50041570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 9條、第10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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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 96年8月1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6003308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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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0980550517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 13條第2項第1款所列屬財政部「關稅總局」之權責事項,自 102年1月1 日起改由財政部「關務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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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3102960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18條條文,自10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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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41002540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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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51017215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 、第7條、第13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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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61013293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 、第18條條文,自106年6月2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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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61018242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 、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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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710025992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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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710185112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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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01000001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7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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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 1111033356號令修正發布第11 條、第18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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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華民國 113年6月24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31017038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至第11條、第13條、第17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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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華民國 114年1月13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41000804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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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41002155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條文及第4條附表

立法總說明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八年二月
十一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三十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
十四年一月十三日。為提高入境旅客攜帶免稅酒數量,爰修正本辦法第十
一條及第四條附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入境旅客攜帶免稅酒數量由一公升修正為一點五公升,以合時宜。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修正第四條附表第一部分「農畜水產品及菸酒類貨品」之菸酒類備註
    二內容,以期一致。(修正第四條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
及動物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規定。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
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點五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旅客為限。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且以年滿二十歲之旅客為限
    。
三、前二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
    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
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
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
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二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
以上。
〔立法理由〕
一、現行旅客攜帶免稅酒類數量係自九十三年訂定迄今,考量國人酒類消
    費需求提升及參考鄰近國家免稅酒類數量,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將旅客攜帶免稅酒類數量由一公升調升為一點五公升,以合時宜。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