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
及動物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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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
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點五公升(不限瓶數),且以年滿十八歲之旅客為限。
二、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且以年滿二十歲之旅客為限
。
三、前二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
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
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
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
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二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
以上。
〔立法理由〕 一、現行旅客攜帶免稅酒類數量係自九十三年訂定迄今,考量國人酒類消
費需求提升及參考鄰近國家免稅酒類數量,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將旅客攜帶免稅酒類數量由一公升調升為一點五公升,以合時宜。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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