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歸列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不服地區關稅局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財
  政部關稅總局申請覆審。
  財政部關稅總局應於接到覆審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覆審結果通知
  申請人。
  申請人不服前項覆審結果,應俟貨物進口並經進口地關稅局核定該貨物
  之稅則號別後,依關稅法有關行政救濟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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