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者,其籌設期間如須進儲自用機器、
設備,應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核准文件,向海關申請核發臨時監管編號,
並分別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向海關辦理通報(關)手續,且應登錄帳表
,記載其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資料,供海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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