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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各級學校聘僱之外國教師,主管機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後如有繼 續聘僱之需要者,聘僱學校應於期間屆滿日前六十日期間內,檢具申請書 一式二份、原聘僱許可文件影本、續聘聘僱契約書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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