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其重修方式如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
    學生重新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
    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三、隨班修讀:學生得於修業期限內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
    格分數登錄。
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授予學分,其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
    優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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