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圖書館館藏發展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圖書館應定期辦理館藏清點,其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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