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雇主或其他具名檢舉人書面報知教育部
  ,並查明屬實者,由教育部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撤銷聘僱許可:
  一、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二、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者。
  三、從事經許可以外之工作者。
  四、僱傭關係消滅者。
  五、違反其他有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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