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三款所稱代申請委託書,係指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委託在 臺接待單位,代提來臺從事文教活動之申請時,須由其本人或團體負責 人備妥親筆簽名之委託書。 前條第七款所稱專業造詣證明或在學證明,係指左列來臺從事文教活動 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海外學人:所獲榮譽、勛獎、學歷證件、著作 或其他專業造詣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學生及海外留學生:在學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