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三款所稱代申請委託書,係指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委託在
  臺接待單位,代提來臺從事文教活動之申請時,須由其本人或團體負責
  人備妥親筆簽名之委託書。
  前條第七款所稱專業造詣證明或在學證明,係指左列來臺從事文教活動
  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海外學人:所獲榮譽、勛獎、學歷證件、著作
      或其他專業造詣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學生及海外留學生:在學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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