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各款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賽會,獲得下列成績
之一者,得申請甄試:
一、前條各款規定賽會:成績不限。
二、前款以外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或洲際單項運動錦
    標賽:成績不限。
三、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參賽隊(人)數十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八名。
    (二)參賽隊(人)數十四個或十五個:最優級組前七名。
    (三)參賽隊(人)數十二個或十三個: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參賽隊(人)數十個或十一個:最優級組前五名。
    (五)參賽隊(人)數八個或九個:最優級組前四名。
    (六)參賽隊(人)數六個或七個:最優級組前三名。
    (七)參賽隊(人)數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八)參賽隊(人)數二個或三個以下:最優級組第一名。
四、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或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每學年
    度指定,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參賽隊(人)數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三名。
    (二)參賽隊(人)數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三)參賽隊(人)數二個或三個:最優級組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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