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條文關聯

因培訓運動種類、項目調整或選手來源不足無法成隊時,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或各該主管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專任運
動教練,應優先輔導介聘。
前項專任運動教練之介聘,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審委會決議,並報各該主
管機關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後,由校長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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