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聲請拘提管收時,應具聲請書,載明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 二十四條各款之人之年籍資料,並敘明應予拘提管收之理由、執行拘提 之期間、開始執行管收之時日,附具執行卷宗全卷影本,向該處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