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行政執行處聲請拘提管收時,應具聲請書,載明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
  二十四條各款之人之年籍資料,並敘明應予拘提管收之理由、執行拘提
  之期間、開始執行管收之時日,附具執行卷宗全卷影本,向該處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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