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凡公私營工、商、農、礦、企業及貿易性之機構、團體,均得為商務仲裁
協會之會員。
各商務仲裁協會會員應按其自行選擇之等級繳納會費。
前項會員得選派代表一人至五人,依繳納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名額。各會
員代表之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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