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法務部受理律師證書之請領,除有前條情形外,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
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延長,應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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