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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 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檢附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向法務部 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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