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明確規範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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