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訴人不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應於收受決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再
  申訴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再申訴之提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
  附表二)
  一、學生之姓名;其由法定代理人提出者,其姓名。
  二、罪名或接受感化教育之事由。
  三、刑期或接受感化教育之期間。
  四、申訴委員會之決定。
  五、申訴事由及再申訴理由。
  六、再申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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