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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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9日
  學生於其受不當侵害或不服矯正學校之懲罰或對其生活、管教之不當處
  置時,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得以言詞或書面向矯正學校申訴委員會申訴
  。
  申訴委員會對前項申訴,除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或保
  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外,認有理由者,應予撤銷或變更原懲罰
  或處置;認無理由者,應予駁回。
  學生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仍有不服時,得向法務部再申訴。法務部得成
  立再申訴委員會處理。學生並不得因其申訴或再申訴行為,受更不利之
  懲罰或處置。
  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及輔導主任組
  成之,並邀請社會公正人士三至五人參與,以校長為主席;法務部成立
  之再申訴委員會,應邀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社會公正人士參與。
  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