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第四條第二款申請返家探視,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二、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立法理由〕
規定依第四條第二款申請返家探視,申請人應檢附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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