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檢察官為第六條之許可時,應核發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
令書)。
命令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監控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居所、身份證明文件字號。
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
三、裝置科技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及處所。
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
五、應遵守之事項。
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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