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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 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法務部撥付。檢舉 人亦得於法院為有罪判決後,向受理檢舉機關請求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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