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
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交由受理檢舉機關給與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案
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
法務部應召集最高檢察署、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檢察司
代表組成審查會,並依審查時之判決結果審核獎金發放事宜。必要時得邀
請受理檢舉機關之承辦人員到場說明。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爰修正第
二項「最高檢察署」機關名稱。
三、自檢舉獎金申請至審查會開會審核期間,該貪污瀆職案件之原判決仍
有經上級法院自為判決、發回更審等影響原判決存續效力情事,故審
查會審核檢舉獎金案件時,本即應以同一案件之最新判決結果進行審
核,為明文義,爰就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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