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本法之查核時,除得依法向有關機關(構)、團
體或個人查詢外,應予申報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理申報機關(構)之上
級政風機關(構)複核時,亦同。
申報人得以書面或口頭陳述意見;以口頭陳述意見者,受理申報機關(構
)應製作書面紀錄,並由申報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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