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裝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於發電業與輸配電業所裝置之電業設備安全保護設施,得隨時
派員查驗,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主管機關
得依本法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
明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驗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所裝置之電業設備安全保
護設施,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及其違反之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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