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廠登記,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所在地縣(市)政府
核定或核轉經濟部核發工廠登記證。在直轄市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
申請工廠登記應檢附左列各項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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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書件名稱 │份│說明 │
│號│ │數│ │
├─┼────────┼─┼─────────┤
│一│工廠登記申請書。│三│一、各項申請書件之│
├─┼────────┼─┤ 紙張大小,以A4│
│二│符合用途之使用執│三│ 或A3尺寸為原則│
│ │照影本(申請設立│ │ 。 │
│ │許可已檢附者,得│ │二、書件份數為原則│
│ │免附)。 │ │ 性規定,各主管│
├─┼────────┼─┤ 機關可視實際需│
│三│於政府開發且設置│三│ 要酌予增減,並│
│ │污水處理廠之工業│ │ 於申請書上註冊│
│ │區內設廠者,應檢│ │ 。 │
│ │附工業區管理機構│ │三、檢附影本均應附│
│ │核發之廢(污)水│ │ 註「影本與正本│
│ │聯接使用證明文件│ │ 相符」,並加蓋│
│ │。 │ │ 工廠及工廠負責│
│ │ │ │ 人印章。 │
│ │ │ │四、工廠登記之收費│
│ │ │ │ 依本規則第十七│
│ │ │ │ 條規定為新臺幣│
│ │ │ │ 三千元。 │
│ │ │ │五、產品如係一般食│
│ │ │ │ 品工廠應辦理會│
│ │ │ │ 勘或出具衛生單│
│ │ │ │ 位檢查合格證明│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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