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輔導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經濟部為審核投資興建工業專用港申請輔導案件,得就申請人之興建或
  營運能力、公司組織之健全性、財務計畫之可行性、附屬事業之收入等
  事項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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