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完成申請案之財務審查及技術審查後,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擔任
  召集人,聘請相關機關及研究機構之代表組成主導性新產品開發審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查下列事項:
  一、計畫執行之方式。
  二、計畫之可行性。
  三、計畫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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