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內各種用地,應按所核定之計畫使用;如有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 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理。
刪除「工業」二字,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