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園區內各種用地,應按所核定之計畫使用;如有違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
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理。
〔立法理由〕
刪除「工業」二字,理由同第三條修正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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