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專利微生物寄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所自開具「寄存證明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開始對所寄存之微生物
  依申請寄存者所提供之方法進行存活試驗及保存,微生物存活試驗期間
  應自開具「寄存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是項存活試驗依申請寄存
  者提供之方法而未能使該微生物存活時,申請寄存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補
  正說明方法。若在一年內仍不能存活者,撤銷其「寄存證明書」,並通
  知申請寄存者及專利專責機關。但特殊難培養者之微生物,由本所向專
  利專責機關提出書面建議而特准者,得將上述之一年期限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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