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調解之申請,除有第六條規定拒絕調解之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定調
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
他造當事人得於調解期日前,向著作權專責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
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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