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資訊平臺申報資料時,應以電子方式為之,且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之電子簽章或身分識別方式,並依規定之軟體、格式、類型及方式
傳送電子文件。
〔立法理由〕 為利資料庫之電子化,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明定本辦法之申報應採
「電子方式」為之,爰明定公司向資訊平臺申報資料時,應以電子方式為
之。又為確保申報者之身分及便利申報作業之運作,申報時應使用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之電子簽章或身分識別方式,並依規定之軟體、格式、類型
及方式傳送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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