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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業者申請 MIT微笑標章使用之展延、變更時,應重新檢附產品驗證合格文 件。但申請變更未涉及該產品之生產製程、使用材料及使用配方之改變時 ,得免檢附。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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