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條第四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商品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者。
  二、使用於特殊場所,為配合該場所之特殊需要而有不同之規格者。
  三、因技術之改良、創新或配合產業之需求,其構造尺度及特性與檢驗
      標準之規定不同或尚未列於檢驗標準中者。
  四、符合國際或國外知名標準之規範,且適合國內基本技術環境,於國
      內使用不致產生妨礙者。
  五、其他用途或機能等特殊狀況者。
  有前項原因,且經標準檢驗局專案核准其規格之商品,其規格不得對商
  品之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檢驗目的有不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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