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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代施檢驗機構應具備詳實完整之各項檢驗紀錄,該記錄由各級有關人員 簽章。保存期限為二年,期滿報請本局核定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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