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不合格者,標準檢驗局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 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 前項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檢驗機構委託政府機關或法人團體代施檢驗者,其 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