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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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代施檢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商品檢驗法 中華民國090年10月24日
  商品檢驗不合格者,標準檢驗局應發給不合格通知書,報驗義務人於接
  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得申請免費複驗一次。
  前項檢驗不合格商品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6年07月30日
  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檢驗機構委託政府機關或法人團體代施檢驗者,其
  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