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地下水管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禁止開發區之劃定與撤銷水權之水井)
  主管機關得視管制區內用水情形,劃定禁止開發區。
  前項禁止開發區內已取得之水權,主管機關得予變更或撤銷。
  管制區內自來水系統可以地面水水源充分供應時,主管機關對於已取得
  水權之水井,得予限制,變更或撤銷其水權,並通知其所有或使用人改
  用自來水。
  依前項規定撤銷水權之水井,應依水利法第六十條之二關於水井封閉或
  填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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