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能源供應事業或能源用戶依規定申請暫免申報能源資料經核准後,經營
  業務或使用能源再度達規定數量者,仍應依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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