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應就其製造或進口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小貨車(總重量在二千
五百公斤以下)、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辦理能源效率標示;總重量超過二
千五百公斤並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汽(柴)油引擎小貨車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亦同。
前項能源效率標示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年耗油量。
二、車輛類別。
三、廠牌。
四、認證車型。
五、能源效率值:包含測試方法、測試值、依不同測試方法規定之個別型
態能源效率值。
六、能源效率等級。
插電式複合動力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之標示不須載明前項第五
款依不同測試方法規定之個別型態能源效率值,惟其標示之內容應包含能
源效率與純電行程之個別測試方法及其測試值。
第一項能源效率標示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為擴大辦理國內汽(柴)油引擎車輛之能源效率標示業務,爰於第一
項增訂總重量超過二千五百公斤並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汽(柴)油引
擎小貨車開始辦理能源效率標示之時間規定。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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