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遮擋標誌、標線、號誌之物體及影響標誌、標線、號誌效能之廣告物等,
均應由主管機關或各該物體之主管機關予以改正或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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