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投資捷運建設計畫時,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申請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最低實收資本額在
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二、申請時尚未完成公司登記,而能提出高於前款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之
存款證明書,或其他經會計師簽證價值超過前款最低實收資本額之資
產證明,且其存款人或資產所有人同意在本投資案甄審期間及在甄審
入選後未拋棄投資資格前均不得動用。
三、申請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未
達新臺幣十億元,就其差額按前款規定辦理。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得由主管機關視申請興建路線之規模、型態、長度等
實際需要予以提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