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協議不成立者,需地機構應報請主管機關徵收地上權。
前項擬徵收之穿越部分,已依都市計畫程序註明捷運系統工程穿越於計畫
圖上者,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核發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文件;未依都市計
畫程序辦理者,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現地勘查有無妨礙都市
計畫,並將會勘紀錄連同徵收計畫書一併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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