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申請人如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
  電信加值網路設備之裝設者,應於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信總局
  申請展期六個月。
  前項展期之申請以一次為限,逾期應註銷其籌設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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