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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前條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申請人如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 電信加值網路設備之裝設者,應於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信總局 申請展期六個月。 前項展期之申請以一次為限,逾期應註銷其籌設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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