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站對運送人就倉儲貨物之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以 每公斤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為限。如貨物之性質、價值經申報記載於提 單或託運申請書者,就其記載價值範圍內,按實際損害額賠償。但每一 提單或託運申請書之最高賠償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前項規定應在航空貨運站與運送人訂定之倉庫使用合約內以適當方式載 明之。